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经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需要门诊长期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患者。
二、诊断标准:
(一)高血压:三次及以上在非同日静息状态下测得血压升高,即收缩压≥mmHg,舒张压≥90mmHg。
(二)糖尿病:⑴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体重下降)加上随机血糖≥11.1mmol/l或加上;⑵空腹血糖≥7.0mmol/l或加上;⑶葡萄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11.1mmol/l。无典型糖尿病症状者,需改日复查确认。
三、确诊医疗机构:
区内二级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为确诊单位。“两病”首次确诊,需上述三家医疗机构医生依据相关指标、资料,根据“两病”诊断标准进行确诊,并出具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
四、备案管理及治疗:
患者首次申报门诊用药,由区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网上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赤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门诊用药备表》;(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两病”疾病诊断证明;(三)糖尿病患者还需提供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两病”患者优先选择居住地所在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治疗单位,一经选定年内不变,根据病情选择适宜的药物,接受并服从治疗单位的管理。治疗单位建立“两病”患者管理清单,制定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五、保障水平
高血压门诊用药,*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实际支付元;糖尿病门诊用药,*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实际支付元。“两病”并发的门诊用药,最高实际支付元。
享受“两病”门诊用药的患者不再享受一般门诊观察中的“两病”门诊用药。“两病”并发的患者,除享受“两病”并发的门诊用药待遇,还可享受另外一种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两病”门诊用药在第一季度备案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第一季度以后备案的,按年度内实际月数享受待遇。
I型糖尿病及Ⅱ型糖尿病伴并发症患者按现行*策执行。
六、用药范围
在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范围内,根据“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降血糖推荐使用药品和支付标准,优先选用目录甲类、国家基本药物、通一致性评价和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并根据患者用药情况,结合临床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两病”并发的患者,可一次性申报“两病”并发门诊用药。
七、费用报销
已备案的“两病”患者,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用药时,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用药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八、违规处罚参保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两病”门诊用药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两病”门诊用药资格,并按欺诈骗保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两病”门诊病例并妥善保管。定点医疗机构对“两病”人员的诊断和用药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元宝山区医疗保障局
年11月21日
本期编辑:霍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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