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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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0/25 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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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1.组织学诊断;2.细胞学诊断;如特殊肿瘤缺病理报告仅有影像学检查的,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提示恶性肿瘤即可办理。


  但恶性肿瘤的特殊病种每5年要资格审查一次,恶性肿瘤临床治愈者不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范围。

二、“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认定标准:

有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出院记录或手术证明。

三、“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

1.“慢性心衰”认定标准:B超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0mm,射血分数≤40%;心功能3-4级。

2.“慢性呼吸衰竭”认定标准:慢性肺部疾病,间隔3个月以上2次动脉血气分析提示氧分压小于60mmHg或二氧化碳分压大于50mmHg。

3.“慢性肾功能衰竭”认定标准: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30ml/min或出现明显尿*症症状进入维持性透析状态。

4.“慢性肝功能衰竭”认定标准:顽固性腹水,同时伴下列情况之一者:肝功能见有1项或多项酶指标异常,总胆红素异常1倍以上,白蛋白降低至32g/L以下,化验肝纤维化全套4项指标有1项以上异常,甘胆酸异常1倍以上。

5.“重度老年痴呆症”认定标准:MMSE或MOCA评分符合重度痴呆、完全需他人照顾、CT或MRI检查有脑室扩大和脑沟变宽。

四、“脑血管意外”认定标准:

脑溢血、脑血栓、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急性期治疗后有功能障碍(包括语言、肌力、肌张力、共济功能障碍等)转恢复期治疗,期限为发病之日起2年内,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不属于此例。

五、“高血压病”认定标准:

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的标准,且合并下列慢性并发症之一者:

1.脑血管意外(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除外,下同)或高血压脑病。

2.高血压性心脏病。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合并高血压性心脏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脏扩大伴心功能不全、BNP(pro-BNP)异常;冠状动脉狭窄>50%。

3.高血压性肾病。提示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60ml/min或者24小时尿蛋白>1g的可认定为合并高血压性肾病。

4.眼部病变。提示高血压视网膜病变分级标准(Walsh分类法)3级及3级以上者可认定为合并眼部病变。

六、“糖尿病”认定标准:

糖尿病合并下列慢性并发症之一者:

1.糖尿病性心脏病。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合并糖尿病性心脏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脏扩大伴心功能不全、BNP(pro-BNP)异常;冠状动脉狭窄>50%。

2.糖尿性肾病变。提示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60ml/min或者24小时尿蛋白>1g的可认定为合并高血压性肾病。

3.眼部病变。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合并眼部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4期及以上者;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显示大片无灌注区;散瞳眼底检查所见重度非增生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或无增生性视网膜病变的体征,但出现任一象限中20处以上视网膜内出血、2个以上象限有明确的静脉串珠样改变以及1个以上象限有显著的视网膜内微血管异常之一者。

4.神经系统病变。提示出现肌电生理重度异常或者脑血管意外的可认定为合并神经系统病变。

5.糖尿病足坏疽者。

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认定标准:

至少一系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减少,淋巴细胞相对增多,骨髓及骨髓病理显示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非造血细胞增多,能除外其他引起血细胞减少的原因或疾病。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认定标准:

临床诊断明确,并合并以下情况之一者:

1.心脏损害。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合并心脏损害: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脏扩大伴心功能不全、BNP(pro-BNP)异常;冠状动脉狭窄>50%。

2.肺部损害。提示肺间质改变、肺部CT示毛玻璃样改变或肺纤维化的可认定为合并肺部损害。

3.肾功能损害。提示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60ml/min或24小时尿蛋白>1g可认定为合并肾功能损害。

4.器质性脑病、精神障碍性疾病。

九、“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认定标准:

医院精神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确诊为以下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之一需门诊继续治疗者。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2.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3.精神分裂症;

4.心境障碍(躁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

5.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6.偏执性精神障碍

十、“血友病”认定标准:

血友病症状活动期,需替代治疗的。

十一、“慢性病*性肝炎”认定标准:

同类型慢性病*性肝炎病史6个月以上,经规范治疗仍有肝功能ALT大于正常值2倍以上(乙肝患者需同时提供HBV-DNA异常报告);或者肝功能ALT仅轻度异常,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B超提示为“慢性肝病”或“脾肿大”,血液化验肝纤维化4项指标1项以上异常,化验甘胆酸异常1倍以上,病理活检提示肝炎病变为慢性活动性,已有肝纤维化、肝硬化存在的现象。

十二、“帕金森病”认定标准:

确诊帕金森病的病史记录(必须有三个月以上诊治记录)。

十三、“肺结核”认定标准:

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或CT表现;或者痰涂片、痰培养阳性。该特殊病种的期限为2年。

十四、“儿童孤独症(自闭症)”认定标准:

医院精神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确诊为儿童孤独症需门诊治疗的。

十五、“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认定标准:

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确诊为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

备注:高血压、糖尿病等只有达到以上罗列的标准才可以办理特殊病种,才能享受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的报销*策。

特殊病种的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才能送社保审批

一、由专科医生及主任填写并签字的特殊病种审批表1份(有医院盖的医保章);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1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各1份;

四、有住过院的需要提供出院记录;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

五、各特殊病种认定所要求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

六、一寸照片2张。

来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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