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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0/10 19:50:00

作者简介:周子涵,男,年8月生,华东*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大二本科生。大一就对国际法专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努力提升英文水平的同时,也爱好读一些国际法的专著。大二顺利进入国际法学院,有幸得到名师教导,对国际法研究热情愈发浓厚。

目录

一、《巴黎协定》及现有国际气候治理体系

二、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原因及对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影响

三、如何在框架内实现气候治理体系的突破

(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概述

(二)气候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可能性

(三)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为核心的气候治理体系构建

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自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后开始起步,一个没有具体实施办法与实施机制的框架建立起来,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公约》对前几大工业国家并无实际法律拘束力,《京都议定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自上而下”治理模式的新探索,但并未将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纳入强制减排行列,对于国际协作方面的规定也并不十分完善;自从“国家自主贡献”于年华沙会议提出后,“自下而上”的解决方式在年《巴黎协定》被确立。然而,年,美国却向联合国提交了退出《巴黎协定》的通知。本文将理清年至今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发展脉络,并重点分析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原因以及影响;在此基础上,将参照国际海洋法与外层空间法领域关于“人类共有继承财产”的相关制度规定,尝试在一个新的概念“气候权利”的基础上,试图探究如何对当前以《公约》为框架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进行革新,以增强相关条约的履约效果,以期保证《巴黎协定》确定目标的实现。

巴黎协定;美国;国际气候治理体系;国际环境法;人类共有继承财产

一、《巴黎协定》及现有国际气候治理体系

《巴黎协定》是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协议最关键的部分包括:1.温控目标,即巴黎协定确定的一个集体的长期目标,即将本世纪温室气体引起的温度上升控制在2℃内,并努力将工业化之后的温度上升幅度控制在1.5℃内,并开展定期的“全球评估”;2.单一的温室气体缓解框架,即设立了五年一次的防倒退汇报机制,并且,在公约第一周期内,所有缔约方都在被允许根据自身国情灵活调整的情况下被置于同一个框架内;3.问责制结构,即该协定的履约机制不是惩罚性的,而是以专家为基础的促进性的;4.适应机制,即缔约方间应该提前制定并沟通彼此适应气候变化的计划;5.集体财*义务,即在履约过程中,缔约方中发达国家应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财*资助。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气候问题作为一个*治问题出现在国际视野,并且很快引起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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