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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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可报销了,比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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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又传来一个好消息!

昨日,市医保局发布通知

正式将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血压糖尿病

(以下简称“两病”)

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可达55%

 

新*策保障对象

新*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需要在门诊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报销标准

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策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按现有*策享受待遇,不重复报销。

对未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策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其降血压、降血糖的门诊用药费用纳入保障范围,*策范围内门诊用药费用按55%比例报销,其中对高血压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年,糖尿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年,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其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年。

注意事项

1.用药范围为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

“两病”患者在使用规定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物时,实行医保限价支付,即按同一通用名相同目录剂型的每个规格确定的支付标准。

作为我市对“两病”门诊用药的医保限价支付标准,“两病”药品价格在限价以内的,属于甲类药品的按55%报销;属于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55%报销。“两病”药品价格在限价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

“两病”患者在门诊使用降血压和降血糖药物时,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相关*策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2.对降血压和降血糖以外的其他药品费用,以及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行*策执行,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对因病情确需住院就医的“两病”患者,住院期间的“两病”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住院*策执行、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3.未纳入医保“两病”怎么办?

未纳入我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就近在我市一级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保障待遇,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历资料,经我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复核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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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丨熊科香本期来源丨东楚晚报本期校对丨钟海涛值班主任丨李磊本期监制丨朱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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