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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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报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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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一、享受待遇条件

1、参加我县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如:省、医院,医院、中医院等)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并出具诊断意见,需要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糖尿病、高血压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二、“两病”认定

参保人员可随时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两病”的住院病历或诊断书、检查检验报告)到“两病”认定医疗机构(医院、中医院)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直接备案到医保系统,“两病”认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出具《“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任选“两病”其一享受待遇。每年在未发生“两病”费用前可进行病种更改。

三、待遇标准

“两病”医院、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策范围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元(每年元)后,统筹金支付50%;在乡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策范围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元(每年元)后,统筹金支付55%。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四、选择年度购药定点医疗机构

“两病”参保人员按照就近、方便原则,一个年度内自愿选择一家“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只能在选择的“两病”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药店购药不享受“两病”用药待遇。

五、购药及费用结算

“两病”参保患者需持社保卡和《“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在选定的“两病”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符合“两病”保障*策的药品,使用“两病”病种以外的药品及治疗费用不予报销。“两病”患者购药费用,个人只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长期异地居住的“两病”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年度内随时到县医保中心报销。

六、“两病”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两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医院、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木兰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年1月20日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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